网店侵犯他人著作权,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2023-04-25 20:43:02    来源:扬子晚报    


【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 (记者 任国勇) 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24日,南京玄武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家网络店铺未经许可无偿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原告叶某系“鼠你有钱”“鼠你最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作为网店货物的宣传图片,故诉至法院。为了证明所用宣传图片的来源,被告提供了其他淘宝网店产品销售网页截屏打印页作为证据,但是原告认为该份截图来源不明,不能说明被告所用图片正当来源,即使被告是从其他网站下载获得,也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比较原告美术作品与被告使用的宣传图片,两者的差异在于图案底色,原告底色是红色、被告底色是白色,原告字体旁配飘带、被告没有;“鼠你有钱”图案,两者的差异在于飘带和鼠身颜色,原告配有飘带,而被告没有,原告鼠身由白色和粉色共同组成,被告鼠身通体粉色。经过比较,从作品内容上来看基于一致,区别之处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和妨碍图案整体的美观度,能够认定为同一幅美术作品;其次,被告无法证明其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合法权利来源,因此被告在网店产品销售宣传页中所使用的图片,其内容应为原告的美术作品“鼠你有钱”。被告作为网络店铺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在该企业运营的网店产品宣传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所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创美术作品和被诉美术作品,在相似度上应当达到多少比例可以认定构成侵权,无法给出具体的数字,但是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是必须达到的审查标准。具体判断时,要结合一般公众的通常看法、专家的专业分析、作品传达的核心思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注重不特定公众的生活感受和主观判断,在剥离了被诉美术作品的次要部分后,剩余的主要部分是否显著的具有原创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是否影响正常的传达和体现作品的思想内涵。从该案来看,被诉作品的飘带、颜色属于次要部分,剥离以后并不影响主要部分的内容表现,从普通公众的认知角度,两幅作品本身没有根本区别,属于实质性相似,因此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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