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收房一个月后漏水物业推脱责任 律师这样出招

2022-10-28 07:43:06    来源:华商网    

对于自己买的精装房漏水和遭遇漏水的事情,他们既生气又无奈。

买的精装房 收房一个月后自家漏水到楼下

郑先生今年34岁,2017年来西安工作。2018年时,郑先生决定定居西安,综合各楼盘的信息后,他选择了位于西安市徐家寨路的融创南长街一号二期,“购买时我就考虑融创是大品牌,无论是房子质量还是物业,都有一定的保障。”

郑先生的购房合同显示,该商品房为精装预售房,建筑面积108.45平方米。保修期限注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2020年8月,郑先生的房了交付了,但随之而来的漏水,打破了他对幸福生活的幻想,“2020年9月,物业突然联系我,说我家管道漏水把楼下给淹了。”郑先生说,当时是上班时间,家里没人,但物业一般都有备用钥匙,所以当他家在发生漏水情况后,物业就及时进入他家关闭了水阀,这才没让楼下造成太大损失。随后,物业当时是在厨房里和厨房门口砸了两处才维修好的,“目前换的地砖还与交付时颜色不一样。”郑先生。

还是漏水问题 楼上给他家漏水发生两次

而另郑先生没想到的,接下来他家也遭遇两次漏水。

2020年11月的一天,郑先生下班回家,打开门看到让他头疼的一幕,“房顶的墙皮好几处都鼓了起来,有部分还发生了脱落。”他随即拨打物业电话,物业来检查后告知,是楼上水管漏水导致的。

由于楼上业主还没入住,物业在打电话告知房主唐先生后,便对楼上进行了和郑先生家一样的管道改造,“当时房修把楼上的地板全砸了,这让业主很不满,但是由于他一直不在这儿住,而且是免费改造,所以就没太放在心上。”郑先生说,按照合同约定,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因此他和楼上、楼下邻居房屋的改造和墙壁的修缮,都是免费的。

今年10月23日,下班回家的郑先生发现,自己家又被淹了。随即他联系物业,物业表示,房屋装修已过了两年的保修期,因此无法提供免费的维修,建议郑先生自行联系楼上邻居协商赔偿事宜。“我拨打楼上邻居电话,他比我还生气。”郑先生说,楼上邻居自交房后就从没入住过,因此对于郑先生提出的要求无法接受。

物业:楼上房间为空置,两年保修期已过

10月27日,郑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显示,户内过道顶部、书房顶部均有大面积漏水的痕迹,其中屋顶的墙皮已经出现了脱落,过道处的壁纸由于浸泡已经出现了绿色的霉斑,“我联系物业,物业说让我找融创地产,然后我向融创地产投诉,融创地产又将电话转到了物业,整个流程陷入了死循环。”郑先生说,他现在既生气又无奈。

27日上午10时许,楼上业主唐先生通过电话表示,自己现在外地,而他从房子买完后没从未入住过,短短两年时间他家管道就莫名其妙漏了两次,他对物业也一肚子怨言,“我房子还没住过,上回管道漏水,地板就被砸开了,这回漏水,物业说我又得把地板砸开,但这回居然得我自费。”唐先生说,他将此事反映给物业,物业以保修期已过为由,表示管道和楼下房屋的维修费用,均得由唐先生自行承担,“如果是我的原因,我可以赔偿,但我从来就没入住过,我不能接受这个处理办法。”唐先生说。

27日下午3时许,融创南长街一号二期项目物业一姜姓工作人员称,经核查,唐先生的房屋已被登记为空置状态;郑先生和唐先生家管道和装修工程均已过保修期,因此已不属于物业的管辖范围,“按照规定,保修期内的房屋修缮,由物业进行房修,保修期后的房屋修缮,只能由融创地产进行受理。”

随后,记者致电融创地产,一客服人员表示,已将郑先生和唐先生情况进行了登记,但具体处理方法,需由项目即融创南长街一号二期项目部进行回复,她表示,将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回电,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邻居无需承担责任,维修方应证明上次维修符合质量要求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表示,楼上邻居唐先生的房屋自买房后一直未居住,且已在物业登记为空置,因此唐先生对房屋漏水没有管理上的过错,无需因此事对楼下住户郑先生作出赔偿。

李耀华说,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积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五年;给排水管道设备,最低的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之内发生问题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进行维修。

李耀华表示,唐先生的房屋2020年11月就发生过一次漏水情况,并且物业已进行维修,因此,2022年10月23日的这次漏水,是否符合当时的质量要求?是否是上次维修造成的本次泄漏是本案的关键。

李耀华说,鉴于该房屋维修后仍出现漏水的情况,物业方应及时进行检测,若无法证明上次维修符合当时的质量要求,则应对本次漏水造成的后果负责。

李耀华建议,业主们可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漏水处进行鉴定,以此明确责任主体,若协商无果,可进行法律诉讼。

需确定漏水原因及责任人,邻居无需担责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漏水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不达标而造成的过了保修期仍漏水的,亦由开发商担责。

朱长江表示,本案中,对于房屋漏水问题,首先要确定房屋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如果查明漏水是邻居造成的,则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物业在漏水事件中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业主还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相邻业主在房屋装修或者有部分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的,相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楼上业主唐先生从未入住,并且已将房屋在物业登记为空置,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朱长江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水管等设施设备附有维护维修义务,如果因为物业疏于管理或监管不善造成的漏水,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或出现问题后物业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等,物业公司应承担失察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

[责任编辑: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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