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被罚款2.18万元

2023-04-14 08:37:3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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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13日讯(通讯员 王娟 臧浩 记者 刘浏)2022年8月26日,某地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一、二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进行自行监测,2022年1至6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排口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进行自行监测。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现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款2.18万元。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可以为企业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本案的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排污许可的帮扶,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发展。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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