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组织外出参加足球赛,13 岁学生聚餐时被队友砸伤脸部致残 校方被判担责 4 成

2022-04-24 14:46:10    来源:扬子晚报    

一年半以前,四川资中一学校组织学校足球队外出参加运动会,赛后为庆祝获奖,安排参赛队员聚餐。但聚餐时,一名 13 岁初中生因与队友发生口角,被对方用茶水杯砸伤脸部。后经鉴定,其左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

尽管双方曾在学校达成协议,协议中写明 " 与学校无关 ",但因后续治疗等原因,受伤学生一方随后提起诉讼,向砸人队友及其父亲、学校方面索赔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

4 月 23 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除受伤学生自行担责 10%、砸人学生承担 50% 的主责外,一审法院还认定,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 40% 的侵权责任。由此,法院判决砸人学生及其父亲、学校赔偿受伤学生相应损失。

事发:

赛后聚餐庆祝

他和队友发生口角被砸伤

一年半以前,时年 13 岁的黄某在内江市资中县某乡镇中学念初中,也是学校足球队的一员。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13 日,学校组织足球队到县城参加运动会,黄某和同年级的何某均随队参加。11 月 13 日比赛结束后,学校为庆祝获奖,由老师安排参赛队员在县城某餐馆聚餐。

聚餐期间,黄某因与何某发生口角,被对方用餐桌上的茶水杯砸中脸部,导致脸部受伤。此时,老师并不在现场,而是在他们住宿的宾馆结算费用。见有学生受伤,餐馆工作人员立即将黄某送到当地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黄某左眼眼睑皮肤裂伤,医生对其进行了缝合等处理,门诊费花费 277.47 元。随后 10 多天,黄某先后多次到卫生服务站、医院和诊所等就诊,花费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此期间,何某父亲向黄某家人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用 1000 元。

后双方在学校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一方赔偿并当场支付黄某医疗费 3200 元,学校政教处副主任作为见证人签字。

起诉:

伤者起诉索赔

校方自认为不应担责

黄某一方称,学校调解双方的赔偿问题后,还约定由何某家人将黄某送至医院整形修复,但迟迟未送去。为此,2021 年 11 月,黄某一方提起诉讼,向何某及其父亲、学校索赔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监护人误工费等损失共计 9.4 万余元。

在此之前,黄某曾到成都的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上睑萎缩性瘢痕,后期瘢痕有挛缩风险,导致左侧眼睑闭合不全。

提起诉讼后,黄某申请了鉴定。后经司法鉴定,黄某因外伤致左眼眼睑皮肤裂伤,现遗留左眼睑轻度畸形,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 10200 元。

庭审中,何某及其父亲辩称,黄某脸上疤痕并非纠纷导致,前期何某一方也承担了相应支出。此外,此事是 " 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黄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方则认为,学生参加县运动会,不属于学校单独组织,学校也遵循了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学生参赛时都有老师 " 守到 ",返校也送到了校门口,事发时老师不在餐馆是在督促其他学生,且在宾馆结账,不存在监管不力。此外,在调解协议中,既然写了 " 与学校无关 ",那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但可适当从人道主义角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担责 4 成

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及何某在学校组织下,到资中参加学生运动会,并在赛后学校组织的聚餐中发生口角,导致黄某左眼睑被何某用餐具砸伤,黄某的受伤与何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何某出手导致黄某受伤,应对侵权行为承担 50% 的主要责任。根据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之规定,何某父亲应承担何某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黄某与何某发生口角在先,引起纠纷发生,应承担 10% 的次要责任。此外,学校辩称对此事件不负有责任,但并未举证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方应对侵权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黄某 40% 的损失。

据此,在认定黄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4.6 万余元的基础上,2022 年 2 月 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品迭已支付的 5200 元,何某及其父亲还需赔偿黄某各项损失 17933 元;学校赔偿黄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18506.4 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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