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小区公共停车位,用车堵住邻居车一年多,法院判了!

2023-09-01 10:43:06    来源:扬子晚报    

停车难是老旧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引发激烈的纠纷。为了争夺停车位,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用车辆堵住其他业主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时间长达一年多,最终闹上法庭。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令堵车位者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赔偿被堵车主在此期间的打车费等损失。


(相关资料图)

认为新改建车位该归自己,堵住领邻居车一年多

王某和李某都是家住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很紧张,为缓解停车难问题,经小区业主投票及政府出资、协调,将小区内一处空地改建成正式停车区域。

2021年底,停车区域改建完成,共建成22个停车位,均为公共停车位。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其中一个停车位上,李某则认为,这改建前自己的汽车一直停在该车位位置,因此自己对该停车位具有“专属使用权”,为此与王某发生了争执。

两天后,李某将汽车横向停放在该停车位的前方。因为自己的汽车被阻挡进出,王某要求李某挪车,但在社区、物业公司等多次协调下,双方未能解决纠纷。双方争议期间,李某先后更换使用4辆车停放在该停车位前方,时间长达一年多,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

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恶意停车挡道行为,保证其车辆的正常通行权。王某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车辆保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并对恶意停车挡道行为书面道歉。

判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打车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令李某立即停止用车辆(包含案外人车辆)或其他任何物品阻塞案涉停车位前方出口、妨碍车辆出行的违法行为;李某赔偿王某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损失及车辆保养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案涉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确定该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之前,王某将自己名下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并无不当。李某在王某车辆停入案涉停车位后,将自己车辆或更换其他车辆横停在案涉停车位前方的路边,妨碍了王某的车辆正常自由通行,亦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排除妨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被追究刑责

“老旧小区因为车多位少普遍存在停车难得问题,有的小区对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形成了‘先占先得’的规则,也常常因此引发了争议纠纷。”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金鑫介绍,根据《民法典》第271条、条275条、第278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小区业主临时停车或使用公共停车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或邻居之间因停车位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他表示,业主如因停车位争议而实施恶意堵塞他人车辆等极端行为,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视情节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王某主张正常通行权引发的诉讼,因此判决结果仅是对王某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之后的正常通行权所作的评价,并非就双方或任一方对案涉停车位主张固定使用权的认定。”金鑫同时强调,如果双方或者任一方认为对案涉停车位享有固定使用权,应另行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紫牛看法

让侵权者切实付出代价,值得肯定!

自己正常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堵一年后,南京建邺区的这位业主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了自己的“通行权”。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两审法院在判决中都支持了原告业主索赔被堵期间打车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有了这一生效判决,堵别人车的这名业主要“出点血”了,更准确地说,他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老旧小区停车难不是新鲜事,在以往的矛盾纠纷中,有的业主通过安装地锁等方式私占公共停车位,也发生过类似本案堵别人车辆的情况,这些行为让人厌恶。但诸如这样的“琐事”在很多时候,即使侵权行为被“叫停”,侵权者也很少因此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这让其他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业主感到不满,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侵权行为。

让违法侵权者切实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案的判决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让大家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肯定。

这起案件让人联想小区停车的另一个不公平现象。在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制定出不平等的停车规则,如后卖房者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在公共停车位停放,或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等,同样有违公平原则。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相信司法实践中作出的认定将同样能维护所有业主的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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